商会章程
Membership charter
安徽省湖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安徽省湖南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湖南企、事业单位在安徽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湖南人在安徽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热心商会事业的湘籍在皖工作、兴业的各界人士或安徽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广泛联络在皖湘籍人士,招商引资、开发实业、繁荣商贸、推动湘皖两地技术、经济、商务交流和协作,促进湘皖两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合肥市芙蓉路650号瑞思酒店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各种活动促进湖南与安徽两地经贸合作,协助湖南各地政府或团体在湘皖举办各种类型的商品展销和技术、经济及人才交流活动。
2、为湘皖两地工商界人士异地互相考察、投资、办厂、经商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3、为会员提供商务活动中的法律咨询,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在会员中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自律性规章。
4、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通过商会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发掘各自潜力,形成互助、友爱、团结、守法的群体。
5、组织经贸研讨、市场考察,开展信息交流、联谊和社会公益活动。
6、加强与海内外相关团体的联系,争取合作和支持。
7、承办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8、开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表,团体会员的入会申请表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
2、由秘书处组织审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报理事会备案;
3、由本会颁发给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2、会员退会由秘书处受理,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报理事会备案;3、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须收回会员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选举和罢免会长;
4、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项;
6、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并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特邀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增选理事以上成员需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年底通报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1、3、5、6、7、8、9、10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威望;
3、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职责:
1、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3、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4、全面负责商会各项活动和工作;
5、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监督执行会长的工作,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执行会长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主持商会的日常工作;
3、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4、召集、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商会的各项重要事项,并向会长报告;
5、制定商会近期和长期性计划及目标;
6、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商会资产和商会资产的经营;
7、担任商会直属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商会方代表)。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职责: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遵守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商会企业,做到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精神;
4、协助会长贯彻和执行商会的各项决议;
5、制定分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6、参与审议商会的各项重大决策;
7、完成会长、执行会长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
1、在会长的领导下,协助执行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完成执行会长交办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季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2、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选聘商会工作机构人员、提请执行会长批准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 名、监事 2 名。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成员出席相应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主要职责是:
1、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2、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3、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法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经教育不改的,可提请予以除名;
4、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聘请对本会有特殊贡献的著名企业家及社会名流担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可应邀出席理事会议,应邀参与商会活动, 但不具备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资;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创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
6、利息;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会费管理有关制度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有费用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本会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由秘书长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安徽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安徽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8年 6 月23日起生效。
安徽省湖南商会
2018年 6月23日
安徽省湖南商会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办法
遵照商会《章程》相关规定,经征求会员意见,特制订《安徽省湖南商会信息交流平台管理办法》:
1.商会信息交流平台(包括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共享经济交流平台和官方微信群),只限本商会会员(按商会章程核定的有效会员)以及顾问和联络处联络员加入;
2.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禁止任何辱骂或语言攻击;
3.禁止谈论任何宗教与政治方面的敏感话题,严禁攻击国家和党的言论;
4.禁止利用会员间的信任从事集资、募捐和融资贷款活动;
5.严禁传发黄色、低俗、暴力、恐怖链接视频图片诅咒信息等;
6.禁止以私加好友形式纠缠打扰对方;
7.商企及会员的合作信息请报送秘书处,禁止发刷屏广告,禁止个人私自发布群通知或以商会名义组织活动;
8.禁止破坏商会公共秩序、损害公物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
9.为保证准会员审核流程的执行,请不要在信息平台和官方群随意邀请,请先向秘书长私聊确认后方可入群。
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商会章程及以上管理办法的会员,按照商会章程予以违规论处,先行停止其群员资格,经教育不改的,可提请予以除名。
本办法经三届十次理事会会议通过,于2018年5月19日起实施。
安徽省湖南商会
2018年5月19日
安徽省湖南商会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安徽省湖南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公益、爱心、捐助活动正常进行,严格管理活动内容、目的、募捐的接受、运作和使用程序,充分发挥公益的实效,实现奉献爱心者、捐赠人意愿,维护商会和公益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为发扬商会会员们互助、团结、友爱的积极向上的精神力量,宏扬和展现商会会员们高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情操,紧紧围绕商会办会宗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公益捐赠法》和《安徽省湖南商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益活动发起原则
1、公益活动倡议发起:欢迎会员及任何爱心人士提出符合商会爱心奉献基本宗旨的公益活动倡议,其倡议可以应针对商会信息平台公益特点和优势,具有宣扬爱心奉献精神、关注弱势群体、帮助他人扶贫济困的基本精神。每项倡议须向秘书处提案,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2、倡议内容的公示:经过秘书处集思广益并归纳整理完善后的公益活动倡议,由秘书处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作为活动最终实施方案在商会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3、活动具体实施:秘书长(及其授权代理人)作为唯一实施负责人对商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活动过程必须符合规范、合法、透明、自愿、义务、平等、谨慎、广泛、信诺、包容的原则,以达到宣传推广湘商的正能量和爱心奉献精神。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是规范活动行为的可操作性,并对接受货币资金和实物形式的公益捐赠进行管理。
第三条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来源:
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公益捐赠;
第四条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使用原则:
符合公益捐赠人意愿、商会的宗旨和职能;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透明、公开。
第二章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接受
第五条 公益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商会章程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益捐赠人捐赠的资金和实物须是其有权处置的合法拥有的资金和实物,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公益捐赠人应当向商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
第七条 为了维护商会和公益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商会秘书处必要时可与公益捐赠人签署《公益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的币种、金额;
2.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的用途及管理要求;
3.管理过程中成本的提取比例;
4.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商会接受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向公益捐赠人开具正式公益捐赠收据;
2.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公益捐赠手续,严格执行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交接、登记等手续,遵守相关财务制度;
3.按公益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
4.向单笔公益捐赠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益捐赠方颁发公益捐赠纪念牌,并可根据公益捐赠人的意愿举行公益捐赠仪式、进行媒体宣传或报道。
第九条 公益捐赠人为安徽省湖南商会的公益捐赠,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公益性公益捐赠相应的鼓励政策。
第十条 专项公益捐赠基金的设立:
1.无论用于专项救助或受赠的基金数额多少均应设立专项公益捐赠基金;
2.根据公益捐赠方意愿,确定资金和实物资助领域或救助范围;
3.制定资金和实物资助计划,设专门委员会负责资金和实物使用;
4.定期向商会会员公布,也可在商会官网或微信公公众号上公告。
第三章
公益捐赠的使用
第十一条 商会与公益捐赠人订立的公益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用途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不得擅自改变资金和实物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公益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使用应符合公益捐赠人的意愿,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支出确定,其使用应当在专项公益捐赠基金会机构(商会秘书处)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征集倡议只准许由商会秘书处根据商会会员申请结合申请方实际情况,向商会报批捐资救助方案,获准后方可发布所需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数额、用途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管理。商会秘书处联合监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对受捐资金和实物进行管理,专门委员会至少需设三人专项管理所受赠资金和实物,必要时可配备财务、出纳人员单独对受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设立财务账户并定期向商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的报告制度。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报告制度是指将接受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情况、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期向公益捐赠人员公开、公布的制度。
第十六条 商会秘书处将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对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使用进行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用从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管理费用(如有)中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商会监事会确保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严禁商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从中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商会对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参照社团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建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公益捐赠人对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商会秘书处应及时如实答复。同时,接受捐赠人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公益捐赠资金和实物使用如有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财政或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商会秘书处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湖南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商会会员间的捐资救助行为均应以本办法为指导并遵守本办法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湖南商会
2018年5月19日